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文件;
6、完税证明;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证明;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