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相关批准文件;
5、土地评估结果备案表;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需要核对原件。